明知他人让邮寄的物品系毒品,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帮他人邮寄,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幼苗数量大,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制造含大麻粉、γ-羟基丁酸物质的新型毒品并添加到电子烟、沉香等物品中予以贩卖,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25日,河南省高院发布6起典型案例,希望给不法分子以震慑、对公众能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1:闫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21年10月,被告人闫某某在邻居李某某的老房子院内外,种植两片罂粟毒品原植物。2022年3月9日,被息县公安局小茴店镇派出所民警发现,在闫某某亲属及村干部的见证下,该所民警将疑似毒品原植物苗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1665株。后经检验:闫某某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为罂粟。
(相关资料图)
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665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闫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2: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2年5月,被告人邓某某先后三次在其住处容留郭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两次、容留赵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邓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如实供述本人还有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罪行,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立案侦查。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邓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系毒品再犯,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邓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3:岩某某运输毒品案
2020年7月被告人岩某龙和岩某甲(已判决)在明知岩某乙(另案处理)交给他们的快递包裹中混装有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情况下,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黎明卫生院对面的韵达快递处,用岩某龙身份证进行登记,将上述装有毒品的快递邮寄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尹某(已判决)驾车前往灵宝市取快递,然后将快递交给唐某某,岩某龙收到好处费1000元。唐某某将6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11.5万元卖给他人。
2020年8月,被告人岩某龙和岩某甲采取上述同样方式将混装有三板(每板约60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快递包裹,邮寄到河南省灵宝市。岩某乙承诺事后给每人2000元好处费。尹某来到灵宝市弘农路派出所对面的韵达快递店取货时,被蹲守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尹某所取的快递包裹中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麻古”88包,净重1643.6克。经鉴定:查获的“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14.89%。
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岩某龙明知岩某乙让其邮寄的快递里有毒品,仍两次受岩某乙的指使邮寄甲基苯丙胺片剂,毒品数量分别为6000粒、1643.62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惩处。岩某龙在与岩某乙、岩某甲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岩某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岩某龙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案例4:张某某、赵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网上销售商品期间认识网络昵称为“幕后”的人,在“幕后”的传授下学会了向电子烟、沉香内添加毒品的方法,而后张某某开始购买合成大麻素、加工器材及其他物品,在其两处租房内通过特定方法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溶解成液态后向电子烟、沉香等物品内添加,或直接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掺入到“伟哥”内,或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与γ-羟基丁酸合成为液态物品,或向他人购买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的液态物品,而后通过线上或线下联系买主并使用快递等方式进行贩卖。张某某还购买氢氧化钠、丁二醇、工业消泡剂等,准备通过特定方法制成含γ-羟基丁酸成分的液体进行贩卖。2020年底前后,张某某与被告人赵某商定,由赵某根据张某某的要求及提供的地址,将上述毒品分装打包后送到快递公司以匿名的方式帮助张某某贩卖毒品,张某某向赵某支付报酬。
2021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在张某某两处租房内以及在张某某准备送往快递站的快递中查获各种形态毒品一批。经鉴定及称量,其中含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毒品2030.0278克,含γ-羟基丁酸成分的毒品6938.9克,同时含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与γ-羟基丁酸两种成分的毒品111.813克。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购买合成大麻素后配制毒品,或购买原材料制作γ-羟基丁酸类毒品,发展下线形成在线接单、快递发货的交易链条,其明知大麻素已被整类列入管制品目录后,仍继续大量发售,且在销售时将此类毒品加入电子烟、沉香等物品中,极具隐蔽性,对社会公众极具迷惑性,赵某明知张某某制售毒品,仍帮助分装、发货,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赵某系从犯,依法可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对赵某减轻处罚。法院最终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赵某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5:宋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案
2015年8月,王某某、庞某某(均已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与被告人宋某某到南京等地购买制造毒品的设备仪器和原料后,在开封县曲兴镇小丁村一废弃水厂制造毒品。制造出的甲卡西酮,由王某某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000克,由王某某、庞某某、何某某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4千克。
2015年9月,王某某和庞某某将制毒窝点搬至庞某某位于兰考县赵庄村的家中,并重新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料,制造出约21.3千克甲卡西酮,分别由王某某、庞某某以1O万元的价格卖出10千克;由王某某、庞某某与宋某某以6万元的价格卖出4千克;何某某卖出6.7千克。后公安机关在庞某某家当场查获甲卡西酮605克。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伙同他人制造并贩卖甲卡西酮,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宋某某在制造、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行为主动,但在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对同案犯王某某、庞某某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宋某某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6:于某霞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于某霞与广东省惠州市毒品上家卓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40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8月29日上午,于某霞与于晴某、于某飞、方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商量到惠州市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当天下午,于某霞、于某飞等四人携带195万毒资,驾车从沈丘县出发,于次日到达惠州市,将毒资交给卓某某(另案处理)。因卓某某未联系到货源,交易未成功,四人驾车返回。
2017年9月9日,于某霞、于晴某再次从沈丘县出发前往惠州市。9月10日于某霞、于晴某将毒资20万元交给卓某某。9月11日于某霞、于晴某在惠州市南山公园附近,将卓某某交付的毒品装入于某飞驾驶的豫PY0903解放牌货车工具箱内。当日,于某飞、于晴某携带毒品驾驶该货车返回沈丘县途中,在大广高速豫鄂交界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车上工具箱内查获40袋甲基苯丙胺,净重38906.6克。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于某霞联系购买毒品,筹集毒资,实施毒品交易并安排运输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于某霞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于某霞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于某霞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于某霞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被告人于某霞的死刑。
正观新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通讯员 张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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